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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號/牌號

  • 第一條
    本規則為藝珍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 舉辦拍賣活動之依據,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必須仔細閱讀以下各項條款,遵守本規則之規定來參與本公司拍賣活動,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公司對競買人、買受人或委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 第二條
    委託人指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註冊登記證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託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
  • 第三條
    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於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件或註冊登記證件在本公司辦理競買登記並完成繳付競買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碼牌等所有必要手續,且符合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第四條
    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價經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確認購得拍賣標的之競買人,本公司得要求買受人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 第五條

    價格說明

    預估價-指拍賣圖錄或其他由本公司出版及拍賣會前訊息為參考價格,僅供競買人參考。保留價-指委託人提出經雙方協商後,於委託拍賣契約書確認拍品的底價。成交價-指拍賣會現場經拍賣官落槌後公開拍品予買受人之價格。勞務費-指在本公司公開拍賣活動中,委託人及買受人兩方於拍賣品成交後依據成交價之對應比率應付與本公司之費用。
  • 第六條
    本公司與委託人訂立委託拍賣合約,接受委託人之委託作為其代理人。除另有條文約定外,在本公司拍賣活動中經拍賣官落槌成交之拍賣標的,即產生委託人透過本公司之代 理與買受人達成合法生效之買賣關係,委託人與買受人雙方皆不得反悔。因此產生的法律關係,由委託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

第二章 關於競買人與買受人

  • 第七條

    競買牌號

    競買號碼牌是競買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 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一旦丟失,應立即 以本公司規定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凡持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作的競買行為 均視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除非於拍賣日前已完成掛失手續,否則競買人應對持 競買號牌者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第八條

    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買號牌前繳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的金額 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個 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則該保證金自動轉變為支付拍賣標的購買價款的訂金。
  • 第九條

    拍賣標的圖錄

    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於競買人及 委託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製作拍賣 標的圖錄,對拍賣標的之狀況以文字及圖片 進行簡要陳述。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 品,僅供競買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之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其與 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狀態說明、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路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之任何擔保。對拍賣標的說明中所引述之出版著錄及參考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影本,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不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任何未盡疏漏及誤失負責。
  • 第十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之真偽 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親 自審看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物,自行判斷拍 賣標的之真偽及品質,並對自己競買某拍賣 標的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第十一條

    委託競買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本公司 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託。委託本公司競 買之競買人應不遲於拍賣開始前四十八小時 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託競買 授權書。競買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的競買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委託本 公司競買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託授權,應不 遲於拍賣開始前二十四小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鑒於委託競買係本公司為競買人提供的 代為傳遞競買資訊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 其 工作人員對競買未成功或代理競買過程中出 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買等不承擔任 何責任。
  • 第十二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 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 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 示之數額、拍賣標的編號、拍賣標的圖片或 參考外匯金額等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 對於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 責任。
  • 第十三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級 距、拒絕任何競買,並於拍賣出現爭議時, 得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
  • 第十四條

    異常情況處理

    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 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 處理,直至暫停拍賣活動。如拍賣現場出現 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 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拒絕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 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拒絕在拍賣 會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影等活動。
  • 第十六條

    勞務費及支付成交價款

    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成交價百分之二十金額的勞務費。
    買受人應付之購買價款包含成交價及勞務費,若有任何因購買而產生的貨物稅及其他 稅捐,應由買受人自行申報、承擔。拍賣成 交後,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二十日內以 新台幣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如買受人以 新台幣以外之幣別支付,而匯款至本公司指 定之外幣收款帳戶,本公司將按拍賣會當日 之牌告匯率兌換為新台幣金額,用以支付購 買價款。外幣兌換成新台幣時所引致之匯率 變動差異、銀行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 第十七條

    所有權轉移與領取拍賣標的

    買受人付清購買價款後,即獲得拍賣標的之 所有權。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 前往本公司指定之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標 的。因逾期領取所造成該拍賣標的之相關保 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並 對其所購拍賣標的承擔全部責任,任何原因 導致該拍賣標的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 擔任何責任。
  • 第十八條

    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如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 處理購買的拍賣標的,僅視為本公司對買受 人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 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所有本公司代墊之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 險費用、出境報關、鑑定費等,買受人需一併支付。
  • 第十九條

    未付清價款之處理

    買受人未於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付清購買 價款者,視同違約,本公司除沒收競買保證 金及已付價款之外,並得扣留同一買受人留 存於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拍賣標的或款項。
    本公司在給予買受人十四日延長繳款期限的 催繳通知後,買受人仍未能於催繳期限內付 清價款,本公司有權解除本次交易,並逕行 處理拍賣標的。

第三章 關於委託人

  • 第二十條

    委託人之保證

    委託人就其委託本公司之拍賣標的不可撤銷 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 (一) 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享 有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之拍賣不會侵 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二) 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標的之來源和瑕 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 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 (三)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之 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 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或 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 償本公司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 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 出,包括律師費用。
  •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之代理人

    如委託人由其代理人出面委託本公司拍賣其 拍賣標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 件,並提供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本公司有權 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 行查核。
  • 第二十二條

    保留價

    保留價係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在委託拍 賣契約書中確定的拍賣標的最低售價,未書面明定者視為無保留價。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 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後,即授權本公司對下列事項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 (一) 對拍賣標的製作照片、圖片、圖錄或其 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宣傳品,並決定宣 傳方式的各項安排。
    • (二) 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展示,並決定展 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
    • (三) 除非本公司與委託人另有約定,本公司 對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 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場次、 拍賣條件、拍賣方式及競買條件等事宜 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

    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之拍賣標 的所製作之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 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著作權,有 權依法使用。
  • 第二十五條

    終止上拍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 的任何時間決定終止任何拍賣標的上拍:
    (一) 本公司對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偽有疑慮。
    (二) 第三人對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偽有異 議且提供相關證據經本公司認可。
    (三) 對委託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二十 條所述委託人保證的可靠性有異議。
    (四) 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 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該 拍賣標的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
  • 第二十六條

    免責條款

    拍賣標的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 固有瑕疵、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 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 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 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 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 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 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 料、核輻射、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 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標 的之框架、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 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 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七條

    出售價款之交付

    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 價款之日起四十五工作日內,依委託拍賣契約 書之規定,按成交價扣除拍賣勞務費及保險 費、圖錄費、其他各項費用及代扣稅款後,以新台幣支付出售價款給委託人。
  • 第二十八條

    撤銷交易

    如拍賣成交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買受人仍未 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託人得向本 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撤銷交易。 若本公司已確定無法收足買受人的購買價 款,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交易,並通知 委託人取回該拍賣標的,或協議於本公司以 後舉辦之拍賣會重新拍賣。
  • 第二十九條

    取回拍賣標的

    如有拍賣標的未上拍、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未能成交、本公司或委託人撤銷拍 賣交易等情形,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 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至本公司指定處 所取回該拍賣標的,所有包裝及搬運等費用 應自行負擔,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續費 及其他各項費用。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 託拍賣契約書,自委託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 日終止。若委託人逾期未取回拍賣標的,則 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契約書,自 上述期限屆滿之日終止,該期限後拍賣標的 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委託人應自行承 擔責任。逾期超過六十日未取回者,本公司 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 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 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保 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後,若 有餘款,則由委託人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 利息。 無論委託人是否延期取回拍賣標的, 如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 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除非特別 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其他

  • 第三十條
    第三人對特定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合法性有異議,要求本公司中止對該拍賣標的之拍賣者,須於拍賣四十八小時以前提出司法單位 書面證明,經本公司認可後,並按本公司規 定繳交擔保金,同時書面具結願意對中止該 拍賣標的之拍賣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 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凡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 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應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三十二條

    規則修改及施行日期

    本公司有權修改本規則,並且自修改之日起 自動適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規則如有修改, 本公司將及時依法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 揭示,請相關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權不予另行單獨通知。
  • 本規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